汽车厂裁员工作计划范文
汽车厂裁员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一、目的: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及工作分析,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员计划。裁员一定会有风险,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二、裁员名单:
三、裁员整体原则:
一)稳定员工心态第一;
二)然给员工认同裁员的原因;
三)从感情上让裁员从和平的心态接受。
四)为员工做好后路铺垫。(提供所有他担心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难)
五)低调处理,不影响其它同事。
六)快速解决,我建议当即谈判离职当即办理手续当即结算工资。
四、前期准备:
一)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特点、性格、心态、家庭背景等;了解越多的基本信息对谈判越有帮助。
二)员工对裁员事件的心理承受因素。
三)让上司与其沟通;
四)裁员员工的家庭情况,有没有困难家庭的,有没有会因为离职而影响家庭生活的。
五)制定出裁员通知书、补偿协议(让其签名,以防劳动纠纷)
六)充分了解人员的几本情况,他们可能会提出的疑问?(请列出所有详单)及应对措施。
七)相关表格准备:
a)《离职通知书》
b)《离职工资结算单》
c)《离职证明书》
d)《离职交接表》
五、谈判策略
一)了解他在公司所作出的业绩,给予认可;引导出但是由于公司目前的'困境和发展战略调整,及工作不饱合的等原因。(视当时情况而沟通)
二)说出是他主动离职,但是公司给补偿;(这条根据实际当时谈判情况进行)
三)公司裁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a)提供补偿通知书,让他签名确认;
b)提供补偿工资条,当日结算,让他签名确认;
四)提供离职证明书,是优秀评价;
五)提供职位推荐。(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他们的特长,看是否有合适的职位推荐)
六)告之,如果公司有合适的职位,首先考虑的也是他本人。
按照正常原则裁员要当即立断,不能拖拉,最好安排在周五,上午谈完下午办完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其他人。
六、谈判流程:见附表。
七、注意事项:
a)做好访谈记录。
b)做好交接准备。(交接数据备份,以防数据遗失)
c)与部门经理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
d)充分了解每个人的背景、特点、心态
八、最坏打算
a)员工上诉(如果补偿得到,这个应该不会出现)
b)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九、离职工资成本核算:省略
汽车厂裁员工作计划 第二篇
一、目的:精简员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按现有人数二零%的指标减员;
三、减员对象:
一、工作效率低下者;
二、工作屡出差错者;
三、在上半年有过二次旷工者;
四、经常迟到、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规定者;
五、工作量不饱和、经常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六、与本部门领导有裙带关系且表现较差者;
七、经研究有其它具体事件不再适合继续留任者。
四、运作指引:
一、各部门按现在的工作情况,重新进行本部门组织架构设计,做到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严格定员从紧;
二、各部门重新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岗位重组、工作分析、职务说明,量化工作量、力求在岗人员的工作量饱和;
三、八月一零日召开工作分析说明会,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部属人员的工作量报告,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交本部门应减人员名单;
四、应减人员由本部门直属主管进行首次沟通,沟通的过程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五、补偿政策:
一、经济补偿金: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提前通知金:公司要求被裁减并立即办理手续离职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注:支付标准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离职手续办理:
一、人事行政部负责主持减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办理合同解除证明,签订离职补偿协议。
二、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等。
三、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离职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及发放工作。
(操作流程:各部门重新设计本部门组织架构——>岗位重组——>职务说明——>提交减员名单——>人事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离职谈话——>补偿协议——>财务核算——>结束。)
汽车厂裁员工作计划 第三篇
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性质的企业,系于二零xx年零二月一七日成立,注册资本二一零万美元,主要经验范围为路由器外壳等塑胶类产品。由于企业内部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导致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急需调整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状况,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影响,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经济性裁员。具体方案如下:
一、 经济性裁员依据
公司因经济转型,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数量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 经济性裁员人数
公司在岗人数为九九人,计划裁员一四人,占全公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四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之规定。
三、 经济性裁员法定程序
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 在实施裁减人员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原因、拟裁减岗位及人员数量、实施裁减人员的时间、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听取员工的意见;
(二) 在实施裁减人员前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 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四、 经济补偿办法
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被裁减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补偿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汇至员工指定收款账户。
五、 被裁剪人员对象
被裁剪人员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在被裁减人员之列: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本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由昆山允大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授权人员负
责统一解释。
七、 本方案自二零xx年x月一零日实行。
xxxxx有限公司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