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省立法工作计划范文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一.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二.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三.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四.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五.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六.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改)
七.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
八.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九.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
一零.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一一.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一二.集中修改《江苏省实施〈^v^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规
一三.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一四.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一五.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一六.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一七.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
一八.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九.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二零.集中修改《江苏省^v^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二篇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严格落实《海南省^v^会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完善省^v^会与省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琼常办发〔二零二一〕二一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二零二二〕三一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夯实工作责任,抓紧工作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立法任务。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调查研究、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确保草案送审稿质量,起草过程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与省司法厅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要及时研提反馈意见。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提前介入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要加强与省人大专工委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工作合力;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和全面依法治省年度考核范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三篇
一.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
三.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
五.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六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七.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八.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九.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一零.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一一.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一二.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一三.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一四.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一五.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一六.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一七.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
一八.江苏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一九.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
二零.江苏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四篇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一一项)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二.节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三.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四.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五.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市商务局起草)
六.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七.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八.城市更新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九.传染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一零.实施《^v^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民政局起草)
一一.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应急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一一项)
一.对二零一二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约一三零项)
(市司法局组织,起草部门主责)
二.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委起草)
三.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四.标准化办法
(市市场^v^起草)
五.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修订)
(东城区政府起草)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七.会计管理办法(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八.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九.献血管理办法(废止)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一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废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一一.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废止)
(市政府外办起草)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五篇
一.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
二.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
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四.江苏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五.江苏省旅游条例(修改)
六.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
七.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
八.江苏省教师条例
九.江苏省职业教育条例
一零.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一一.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一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一三.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一四.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一五.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一六.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一七.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
一八.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一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
二零.江苏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二一.江苏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
二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二三.江苏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六篇
一、拟提请省^v^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九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送省司法厅审查时间
提请省政府审议时间
提请省^v^会审议时间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
省司法厅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二零零五年修编)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省^v^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进口药品管理措施若干规定
省药品^v^
海口海关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一零月
一一月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篇
市政府二零二二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中央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质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v^胜利召开。
市政府二零二二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三六项,其中,力争完成项目二二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一项、政府规章一一项;适时提出项目一四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七项、政府规章七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篇
(一)拟提请市^v^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一四项)。
一.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五.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v^)
六.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八.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九.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
一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一一.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建设局)
一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v^)
一三.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v^)
一四.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一四项)。
一.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二零二二年省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篇
一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草案起草工作进度。今年立法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起草单位要倒排工期,早部署、早安排,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市政府,为草案法律审查工作预留合理时间。二是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各起草单位要加大研究论证和协调力度,力争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督促指导。市司法局要跟踪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指导起草单位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有序进展;严把法律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律审查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对各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