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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目前的司法实践者,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是极易发生交叉混同的一类纠纷,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未理解两类纠纷的基本特征,从而在权利行使和保护上丧失先机,无…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目前的司法实践者,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是极易发生交叉混同的一类纠纷,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未理解两类纠纷的基本特征,从而在权利行使和保护上丧失先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虽一字之差,但背后的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却截然不同。

一、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委托、运输、保管、行纪、承揽、建筑工程、雇佣以及劳动合同。而本文所阐述的劳务合同为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根据法律定义,劳务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同主体不特定,但地位平等。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无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他们的签订合同时的地位是平等的,完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同标的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劳务,而无论提供何种劳务,其实质都是一种行为,具有同一性的特点。而一方提供劳务的对价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

3.合同内容遵循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就劳务内容、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任意规定,相关纠纷处理也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4.合同形式灵活多样。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劳务合同的具体形式,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设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口头的形式成立合同,因此劳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是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履行通常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法理上可以将劳动合同看做劳务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主要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包括法人、个体户、非法人组织等独立经济实体。

2.人身的依附性。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既存在经济关系,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不仅要提供一定的劳动,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很多强制性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

4.合同形式的特定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具备当事人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

根据上述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

1.法律保护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劳务合同只受《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保护。劳动合同涉及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工伤、加班、经济补偿金等,而劳务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保护。

2. 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3.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4. 法律关系、地位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总的来说,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在签订合同时,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建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案情】刘某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2018年5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终止,公司欠刘某的劳务费分3笔给付,但到期后该公司未付清劳务费。2019年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刘某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刘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经审理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某公司向刘某付清所欠劳务费。

【说法】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救济途径方面,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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