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条例日期总结
监察法条例日期总结 第一篇
九 月 二零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_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 九 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共 九 章 二八七 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如,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
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_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由_会议通过;监察官法
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_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监察法条例日期总结 第二篇
对于党风室的监督检查工作来说,《条例》中的许多内容既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认清正风反腐严峻形势。《条例》第一章“总则”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立足监督职能,严肃执纪问责,长期秉持严的主基调,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浅悟重在行”,立足职能开展深入监督。《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对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进行归纳体现,固定在法规中。这些规定都能给党风室开展工作时指明方向,要求我们深度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并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锻造纪检监察铁军队伍。《条例》中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人员准入门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等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强化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更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自觉受监
督,更要时刻自律,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进行,将廉洁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时刻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二)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实施《条例》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把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
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深刻意义。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科学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学习《条例》,坚决贯彻执行。制度举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落实《条例》,才能充分用好这把利剑,惩治腐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要以《条例》为准绳,准确理解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了解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聚焦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社会震慑效应。
深入学习《条例》,严格自我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_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
近日,临河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_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赵瑞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_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
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_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四)
x 月 x 日至 x 日,我参加了委机关组织的学习贯彻《_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提高了政治认识、工作修养和执纪能力。
深学悟透,强化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就是要系统学,逐条逐字研读,必须学深悟透,绝不能有丝毫的偏差,绝不能一知半解。只有通过对原文原义的深学深悟才能把握《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才能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
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学习《条例》必须达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强化担当必须树立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坚定贯彻,做好执纪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条例》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牢牢守住政治纪律底线,坚定执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依照《条例》要求,学以致用,为扎好制度的笼子贡献自己应尽的职责力量。
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立足新起点,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精准覆盖到每一名监督对象,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五)
学习贯彻《_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一场“及时雨”,《条例》发布后,我们纪工委也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自学,可是仍有不少疑惑需要权威解答,这次培训让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也能
同步享受到了最高层次组织的“充电赋能’”,让我们对条例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切实避免了本领恐慌。
培训会上对《条例》进行总体解读,并指出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针对监察法规定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同时,要求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领导们的精心授课,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紧紧抓住政治纪律这根红线,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做到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合规合纪合法。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六)
二零二一 年 x 月,x 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监委《_监察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制定《条例》,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监察法立规,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手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深悟透《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监察法条例日期总结 第三篇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持之以恒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与时俱进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撑。《条例》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吸收了大量来源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把管党治党、正风反腐创新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_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
《条例》在总结打击行贿行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二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在监察权限方面,《条例》根据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细化措施适用情形,完善措施适用具体要求等,对采取监察措施的工作规范和文书、笔录要求等各方面作出全面细致规定。比如,针对留置措施,《条例》对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重要问题”“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对采取留置措施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规范和有关文书要求作出全面规定,对延长留置时间、解除留置措施等也进行了细致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明确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范围,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固定。
针对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针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如将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一步明确为履行_职责的各级_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_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五种类型,从而更具指导意义。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问题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_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印发《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条例》在第三章第二节“管辖”中,对监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具体内涵;在第四章“监察权限”中,规定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明确监察机关在“法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
制定《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