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一篇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审判委员会 运行模式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自确立以来,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避免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委会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这一制度的存废及完善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总体而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可分为废除派、改革派和维持派三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作为一项在我国司法发展道路上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制度,审委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难以替代的功能,应予以保留。二零一三年一一月通过的《_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决定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对审委会制度的存废亦作出了抉择。
一、现行审委会制度弊端分析
(一)职能偏废,过分强调案件讨论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大、疑难案件”无明显的界定标准,法官出于种种考虑,常常会将案件讨论范围扩大化,案件讨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讨论占据了部分基层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近两年召开的审委会中,案件讨论占讨论事项的六五%以上,而刑事案件则占所有讨论案件的半数以上。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案件讨论,尤其是刑事案件讨论规定较为宽泛,导致大量刑事案件涌入审委会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零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只要是合议庭认为符合规定,就可以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零条规定了基层法院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六种情形,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指向刑事案件,另外三种情形也包含部分刑事案件,因此,刑事案件的比重必然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二.审委会的召开无明确要求,往往有案件需要讨论才召开。由于审判委员会工作缺乏专门的机构,仅由指定的审委会秘书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具有被动性。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在有具体案件需要讨论是才会积极地提请院长决定召开审委会。而审委会其他职能的开展则不会被特定的主体所必须,因而常被忽视。审委会日渐演变成为案件讨论会。
三.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使得案件处理面临诸多压力,审委会成为分散压力的手段。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法官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进行裁判,无需担心当事人是否接受裁判结果,是否会引发信访等后果。然而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法律工具主义倾向明显,司法更多地被视为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正如日本学者高见泽磨所指出的,“中国的各种纠纷往往被作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解决纠纷不仅要求确认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求修复当事人及其周围人的人际关系……如果裁判者未能解决纠纷,即使确认了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法官不仅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于对现实司法环境的考虑,法官往往会将一些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较为敏感案件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以转移风险。
(二)结构单一,行政化色彩明显
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结构较为单一,无论是案件讨论,还是总结审判经验或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都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在审委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方式上,带有明显的行政化。
首先,审判委员会组织结构单一,所有职能的开展都由同样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缺乏专业性。一方面,审委会不同职能的开展由相同的组织进行并不合理。对案件的讨论,讨论人员具备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便可以胜任,而对于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探讨,可能还需具备一定的领导和决策能力;另一方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类型不加以区分,由相同的审委会委员进行探讨,也是不科学的。虽然审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但是,在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形下,要求审委会委员精通所有的部门法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部分委员如果对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不擅长,很难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形成的审委会决议的专业性难以保证,与审委会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其次,受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体制运行中存在行政化的问题,司法体制按照行政化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构建和运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人员构成便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之一。第一,在审委会成员的任命上,按照《宪法》第六五条和《法院组织法》第一一条规定,_会可以根据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但法律对于审委会成员的要求、任期等均未作出严格的规定,这使得审委会成员的任免受制于立法机关,妨碍了司法权的独立()。第二,在各级法院,审委会成员大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部分庭室负责人担任。这导致了审委会工作方式行政化特点明显。一方面,在审委会进行决议事项的过程中,集审委会委员和行政职务两种角色于一身的人员,容易忽视审判活动规律,将审委会以行政化方式运作;另一方面,具有较高司法行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的看法,往往相对于其他不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具有优势,迫于领导行政职务形成的压力,行政职务较低的委员不易坚持自己的真实意见,难以形成深入的讨论。 (三)有权无责,难以开展错案追究
作为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有权必有责,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审委会应当承担责任。但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仍是空白。
由于审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案件出现错误时,往往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实际上,由集体承担责任往往是无人承担责任。在集体承担责任的模式下,个体的审委会委员不需要对案件的错误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责任心的审委会委员对所讨论的案件研究不深入,仅仅以同意或不同意合议庭意见作为发言内容的全部,敷衍了事,增加了产生错案的风险。
二、对审委会制度的改革要求
(一)符合司法改革背景和方向
首先,审判委员会改革要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现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受制于立法机关,而审委会成员的行政职务又进一步强化了审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导致司法独立面临障碍。有学者认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始终不能摆脱干涉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嫌疑,它更使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荡然无存,其从根本上妨碍了司法内部独立的实现,进而使司法独立的实现成为泡影。”因此,对审委会的改革,要克服其对司法独立的过分干预,在人员的任免上,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在案件提起和案件决议的程序设计上,增强法官的自主权,对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决议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设立救济渠道,保证法官对案件处理具有独立性。
其次,审判委员会改革要符合去法院行政化的要求。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人员构成的行政化,直接导致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因此,在审委会运作模式的设计上,要从人员构成上加以改进,使其在案件讨论过程中符合去行政化的要求。
(二)符合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两大基本理念。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改革理应符合这一追求。随着人们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一观点的认可,诉讼效率理念在现代诉讼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就审判委员会制度而言,法律对于其召开时间、个案讨论次数等均无明确规定,讨论案件范围过广致使其无暇顾及其他职能,几乎成为个案讨论会;工作程序的随意性致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实体公正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均不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因此,审判委员会的改革设计中,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过滤和分流,提高效率。同时,将有限的精力集中起来,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具有全院普遍性的问题,指导法院工作的高效开展,确保案件讨论符合公正效率的价值追求。
(三)保证审委会职、权、责的统一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三项职能,在实践中,部分职能未得到行使,案件讨论职能虽得到充分的行使,但由于法律对其责任承担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形成的决议,一旦出现错误,面临无法追究责任的困境。
审委会制度的改革,要在考虑其自身职责的情况下,构建职责行使监督机制及责任承担机制。首先,审委会被赋予的职能应当得到充分合理的行使,不应偏废其中任何一项;其次,要保持审判委员会与其他审判组织的职能的合理划分与平衡,保证审判权整体合理顺畅运行;再次,审委会行使其权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赋予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只有从这三方面加以规制,才能保证审委会合理行使职权,实现职、权、责的统一。
三、审委会制度改革设想
现阶段,我国尚不具备完全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条件,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对其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现行司法环境和社会发展要求,继续发挥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是审委会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上,由最高审判组织向一般的咨询组织转变
一.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专业委员会,为合议庭提供咨询建议。如前所述,当前社会环境下,审委会委员难以精通所有业务类型,将所有的案件交由同样的人员进行讨论,往往使得案件的讨论流于形式,既不公正,也不高效。
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专业委员会可分为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五名相关领域的专业委员组成。在专业委员的选拔上,要保证专业委员均来自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精英法官,具有行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所占比例应严格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同时,为保证审委会委员的专业性,可以通过审委会任职资格考试等形式进行选拔。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审委会,独立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案件讨论工作,通过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得出专业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供合议庭参考。
二.理顺专业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对于案件是否需要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由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并提交审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一般而言,审委会只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等其他工作应由合议庭完成。审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以上标准,审核提交讨论的案件是否属于审委会讨论范围,审理报告中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明晰,审理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合乎规范等内容。
对于审核通过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专业委员会经讨论,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等提供指导性或者建议性的意见。该意见对合议庭不具有强制力,仅供合议庭在进行案件裁判过程中进行参考。
三.明确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建议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否采纳最终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因此,在错案的责任追究上,仍然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较稳定,普遍实行所谓的“终身制”,这样容易导致委员出现懈怠和懒散的心理,不仅不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可能对决议的案件做出不负责任的决定。为了保证专业委员会认真履职,提高参考意见的质量,应当建立专业委员退出机制,对于每位专业委员在案件讨论中所持观点都要加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对一定统计期内持错误观点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专业委员应予以免职,取消审委会委员终身制。 (二)结构上,由单一的行政化模式向复合的双层模式发展
在现有体制下,要彻底打破“行政化”传统结构,实现“司法化”回归,建立“专业型”审委会组织结构,还有相当的难度,而且不是依靠法院自身努力便可解决的。但是,应当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改变以行政化职务为主要人员配置的结构,根据其所开展的职能不同,建立起专业委员会和审委会全体会议的双层模式,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
专业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分流,从而提高案件讨论质量。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交由不同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一方面达到了对案件进行分流的效果,减轻了审委会案件讨论的压力,使其留出精力开展其他职能;另一方面,专业化的讨论使得审委会委员充分讨论每个案件,从而使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也有利于相关领域审判经验的总结。
审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审委会委员共同参加,讨论决定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除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外,审委会全体会议中还包括三-五名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人员一般较为固定,仍然由院长、副院长组成。这是因为,一方面,院长、副院长作为法院的管理者,需要对全院审判执行工作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完全使其脱离审判委员会不符合现实情况;另一方面,法院全局性的工作问题往往涉及部门广,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现阶段,在法院整体尚未实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通过院领导的参与,对于组织协调全局性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职能上,由微观的个案指导向宏观的审判指导转变
如前所述,大量的个案讨论占据了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时间和内容,制约了审委会其他职能的开展,须加以矫正。
一. 限制个案讨论范围。现阶段,法律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较为主观和原则。从法理上讲,重大案件既有可能属于简单案件,也有可能属于复杂案件,因此,把重大案件归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是不合适的。对于个案讨论的范围,应当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基层法院遇到的疑难案件主要表现在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案件在适用法律争议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因此,可考虑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定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
另外,《实施意见》第一零条规定了基层法院“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包括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实践中,一些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但由于出现新证据,或者程序存在瑕疵影响了实体处理结果,需要提起再审,并无提交审委会讨论之必要,应当予以区分,并非所有提起再审案件均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二.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在基层法院,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化,法律规定难以涵盖方方面面新类型案件,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对于防止同案不同判具有积极意义。
审判经验的总结,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一般以每季度总结一次为宜。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其讨论的案件进行总结和分类整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出现裁判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总结,在广泛听取本领域法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典型案例评析,提交审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对于讨论通过的典型案例,会议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相关审判人员,从而形成全院对某类案件的共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量。
三. 强化审判管理职能。随着审判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法院成立了单独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发展日渐成熟的一个组织,其所承担的审判管理功能越来越得到凸显。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审委会往往承担着审判质效评估、差错案件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职责。甚至有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审判管理组织,而不是司法审判组织。”虽然这种观点可能存在矫枉过正之嫌,但随着审委会讨论案件功能的逐步限缩,强化审判管理功能,对全院全局性、根本性的工作进行管理应当成为审委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二篇
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今年,我院在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在认真执行<中华*共和国档案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档案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创新,进一步加强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档案的归档、建档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工作。我院现有档案管理员一名,档案库房三零m二,档案密集架九列三二组,有档案五一一六卷,并配备档案专用微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打扫仪二台,多功能一体机一台等相关的档案使用设施。保*了档案入室规范管理,让档案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我们还制定完善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案件归档制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等,通过加强制度,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还按照要求完成了年度归档工作,档案入室迅速,收集齐全,保*了质量。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依法管理,促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档案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往往是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的,但我院在全力抓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并没有放松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对档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整理,积极为各科室利用档案提供支持,发挥档案的应有作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为业务科室办公、办案提供保*。二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省档案管理条例>对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还依据上述法规,有针对*制定和完善了我院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三是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年初以来,我院根据上级院目标要求,按照省院要求对各科室归档的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工,九一年以来的文书档案已数字化加工完毕,完成机读目录xx条一二零四二页。一九九五-xx年诉讼档案已录入完成,诉讼档案机读目录六四七六条二六五五二零页。届时查阅各部门归档卷宗在计算机上即可完成,将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水平。四是注意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加大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的力度。档案工作不仅是一项规整、管理的工作模式,更主要的是他的利用价值,如何利用档案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服务与方便,才是重中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三篇
我院检察档案工作严格按上级院有关文件要求,在认真执行《档案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档案的归档、建档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工作。
我院现在档案管理员一人,档案库一间,档案柜九一节,有档案二二四三卷一七件,并配齐微机等其他相关的档案使用设施。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管理,促进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档案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往往是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的,但我院党组在全力抓好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并没有放松对该项工作的管理,自一九九八年被评为省级档案达标单位以来,又先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档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整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院的院志进行了续写,使建院以来的院情得到了科学、真实的记载,并为区档案馆、史志部门提供了大量翔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使检察工作被首次完整地记录在区档案(史志)中。
二是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省档案管理条例》对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还依据上述法规,有针对*制定和完善了我院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阅览室借阅制度》、《档案统一管理制度》等。
三是注意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加大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的力度,档案工作不仅是一项规整、管理的工作模式,更主要的是他的利用价值,如何利用档案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服务与方便,乃是真正意义其所在,今年上级院又组织了基层院人员学习了档案管理软件的安装学习,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使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一.档案工作总结
二.档案的年度工作总结
三.档案员年终工作总结
四.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总结
五.档案馆的工作总结
六.档案员年终工作总结
七.*系统档案的工作总结
八.年度档案工作总结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四篇
篇一:宜春市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三、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四、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以防火灾。
二、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
二、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三、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
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
三、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凡需查阅非本部门的档案需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查(借)阅办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室可拒绝查阅。
四、档案室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到期仍需继续利用者,须办理续借手续。
五、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关于信,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每张关于信只能查阅一次档案,阅档后关于信留档案室备查。
六、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
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
七、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
四、立卷归档制度
(一)凡是本机关从事各项工作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各科室应按照办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对本科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进行整理立卷,交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三)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移交给档案室。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四)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办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并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核定。
(五)各业务科室向档案室移交的文档要有清单,归档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双方及监交负责人应分别在清
单上签字,以备查考。
篇二:*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_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各级*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检察院定期向上级*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
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
第七条 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
第八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按照<*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档案的整理
第九条 诉讼档案应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进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
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
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应在案卷登记簿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卷号。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具。
五、档案的鉴定
第十条 各级*检察院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诉讼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厅(室)主任主持下,由有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如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卖给任何部门或个人。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六、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十二条 各级*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购置必需的设备,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库内严禁吸*,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物,保*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为便于查找,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
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第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注明卷号、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单独存放。
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各地*检察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领导体制改变,需要移交档案时,要办理交接事宜。
第*条 各级*检察院的档案部门对收入移交出的诉讼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对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馆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期满后,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七、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院应建立诉讼档案的借阅制度,既要便利档案的借阅利用,又要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诉讼档案。非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检察院和法院、*机关调借本院诉讼
档案,应根据正式函件,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对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出。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关于信,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对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按有关规定摘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二十五条 对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专用章,可与原本档案同效。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办法。*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_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检
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据排列在前,辅助*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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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二零零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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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字。
第*条 [案由_指卷内材料记载的,由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处理结果_指卷内材料记载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附: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三、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一(起诉书
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据材料
三(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转 载于:xltkwj
小 龙 文档网: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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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捕:
一(*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二(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据摘录)
三(参加*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四(讯问被告人提纲
五(提押*或传讯通知书
六(讯问被告人笔录
七(调查提纲和询问*人提纲
篇三:检察院档案工作经验材料
依法、规范、科学治档,努力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某县检察院档案管理纪实
档案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卷宗资料既是反映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的载体,同时也是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决策的有效资料。
近年来,某县检察院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县档案管理部门、上级院档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院里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坚持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不断加大某县检察院的档案工作力度,通过依法、规范、科学治档,努力提高档案质量和管理水平,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四化_轨道。某县检察院档案室被评为[安徽省省一级档案室_。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在全市档案工作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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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检察院被某市*表彰为[十一五_时期全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不断加大领导力度,依法治档。
某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一名专职档案
员和一零名协助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各科室内勤),明确了工作职责。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建立了分管检察长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档案员具体管、各科室齐抓共管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管理网络。不断强化全院干*的档案意识,着力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克服只要搞好业务工作,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克服档案管理员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提高了干*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的认识。院领导还经常深入档案室现场办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充分保障。坚持每季度听取一次档案管理工作汇报,每半年讲评一次各科室诉讼和行政文书收集、归档情况。积极安排档案员参加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以适应工作需要。近年来,共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一零余人次,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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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了档案员的管理水平,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档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组织上有保*,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问,出现困难有人管,全院干*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切实得到了加强。
二、不断丰富管理手段,规范治档。
针对检察机关档案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高的实际,近几年来,某县检察院从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入手,提高检察机关档案规范管理水平。一是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检察机关文书归档、借阅、档案室管理、科学化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有章可循。二是制定与目标相适应的奖惩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分管检察长、办公室主管人员和档案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奖惩兑现,责任到人。三是加大科学化管理力度。在档案管理中,加强计算机的使用,对九八年以来的文件实现了计算机检索。目前,档案管理人员正着手对档案进行[数据库_化管理,以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档案管理的科技含量。四是加强档案室规范化建设。加大装备投入,完善[九防_设施。积极争取*政法补助专款优先配备档案密集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除湿机和空调等*设备,安装防盗门,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器材,放置*防虫防鼠*剂,悬挂遮光窗帘,并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清扫除尘,确保库房整洁美观、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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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断强化开发利用,科学治档 。针对以往在档案开发利用上不够积极主动,特别是利用档案为检察机关工作服务缺乏力度的实际情况,某县检察院近年从案卷档案信息入手,加大开发力度。一是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根据档案
内容进行有针对*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新规律,制定新办法。近三年来,某县检察院干*利用档案材料撰写调研文章三零余篇。二是搞好内部挖潜工作。将开发利用档案作为档案管理和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一件大事,主动配合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二零零六年以来,共为院各部门提供查阅资料六零零多次,为外单位提供查阅资料七零多次。二零零八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进行了三次执法检查,通过对诉讼类档案的检查,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可靠保*。三是明确目标管理考核的重点。在目标管理认定过程中,某县检察院把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效果作为对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成效的考评重点,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利用档案的自觉*。
一六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五篇
二零一八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庭室、团队的支持、帮助下,审判管理办公室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按照“抓审判、促执行、抓质量、促效率”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认真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努力发挥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本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完善制度严格管理,服务大局积极主动
为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审判管理办公室陆续出台了《沂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沂南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促进全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今年以来,按照《沂南县人民法院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共制定了一二期《审判管理工作通报》、二三期《审判管理周通报》,将全院各团队收结案情况、结案率排名情况、执行工作情况、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报送情况、案件调撤、服判息诉、发改判情况等每月详细通报,为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详细研判,推动我院工作团队建设的全面促进。
二、严格审限管理,加强案件流程监督
审管办负责对全院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并按照上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对超审限案件、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每周进行一次通报。为防止长期未结案件出现“边清边积”现象,审管办组织成立长期为结案件清理小组,并制定长期未接案件清理方案,及时与各团队沟通,对中止、延长审限案件进行逐一筛查,对没有法定事由的超审限案件落实责任到人,并要求写明汇报材料。
法院档案服务审判工作总结 第六篇
审判委员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落后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对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防止个人武断专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集体的智慧力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任命的要求更加严格,法官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更加公开,透明。审判委员会这种特殊的审判组织所采取的高度行政化管理,在具体案件上实行“讨论保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多方面的弊端,已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格格不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司法能力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途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笔者从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着手,阐述这一高度行政化的制度回归于时代所要求的司法化模式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表现形式及其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_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隶属于院长权力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院长决定,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把握。这样,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由于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其结果,审委会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力而实现其功能。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案件的判决意见是以行政方式“会场秘密讨论”代替司法方式“法庭公开审理”而作出的。审委会在这种环境中运行,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其弊端已日益显现,简述如下:
一、审委会“委员”是一种政治待遇。
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说明审委会委员应该是精通法律的各级法院的精英人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规定由院长提请_会任命。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_会任命法院副院长和具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甚至把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一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人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当然也有的法院把一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并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和行政干部的职级实行统一管理,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一般都可享受正科级待遇。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位“政治化”,不能有效地把法院的“精英人才”吸入审委会,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很难代表法院的最高水平,因此我国法院出现“内行审理,外行下判”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
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_、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的决定下秘密进行的,审委会召开会议时,不充许当事人参加,更不用说是让双方当事人辩论,展示证据,就连审委会笔录也是保密的,是一种典型的暗箱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之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鼓励当事人主动、积极参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公开公正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能够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三、对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依据缺失。
我国法院实行错案件责任追究制,由于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集体作出的,即使是错误的决定,合议庭也必须执行,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且没有规定要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追究其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对其约束的法律规定。这样审委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同时,一些党政机关负责人对法院的个案实行干预,这些人往往是首先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或者批条子,由于法院受制于地方,加之法院审委会是法院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审判组织,由于缺乏对审委会有力的监督,地方个别有影响的人的意见就很自然的在审委会上成了“宗旨”,审判委员会就成了这些人实现不良目的温床。另外,在错案追究责任制要求更加严格的情形下,一些法官为了逃避错案追究,而把自己承办的案件推给审委会讨论决定,把审委会当成避风巷。这样的体制不仅使错案责任追究制产生不了应有效应,而且产生司法腐败是在所难免的。
四、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宽。
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一。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一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一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一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无法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五、使“审”与“判”分离,难以保证公正高效。
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参加法庭辨论等一系列促使审判程序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只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然后审委会的委员们据此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发言讨论,最终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委员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上述各种法定权利。审委会在何时召开,讨论案件时间的长短,都只能由院长决定。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只听承办法官片面言词而作出的结论,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处理。
六、讨论的案件过多,弱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审判经验的总结。
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由于上述种原因,不仅所讨论的案件质量不够高,也根本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更没有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专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手册。大量的案件须要讨论,为此就削弱了审委会在其他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审委员会的构想
针对审判委员会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果能及时加以改正和弥补,审委会一定可以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根本上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都是司法体制“行政化”的结果。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少,审判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只要加强立法,规范审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程序,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改观。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一、由法律具体详细规定审委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着一个法院最高法律水平,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委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以职务来确定审委会委员身份显然不能达到目的。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要通过公开、公平、严格的业务考试、然后择优任命的方法选拔委员,使法院的业务骨干,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能够进入审委会。对于这些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的人选,再由院长提请同级_会任命。除院长外,其他法院人员,包括副院长均不能当然的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为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职位的高低不能代表法律的权威。
(二)为了保证委员素质的长效,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废除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对那些在召开审委会时不认真发言,或者只是简单附合“同意”戓“不同意”而不表述本人观点或者根本就不发言论,以及常常发表错误观点,业务水平不够,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再符合委员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三)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让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级挂钓,如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可以定为正科级。这样既提高了法官竞争审委会委员的积极性,经过择优选拔又保证了委员的素质。
(四)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分别由民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五)此外,审委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命名为“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如通知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记录,制定召开审判经验交流工作会计划,撰写审判审判手册等。
二、明确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统一认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由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范围,此类案件的标准从案件的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作为参考依据。为了减轻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委员们搞好审判委员会的其他工作,各级法院可以规定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的下限,下限不宜过高,以五零件为宜。但不应规定上限,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控制审委会过多的讨论案件,以减轻审委会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各级法院应树立审判委员会少讨论案件,多总结经验,指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思想.
三、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很重要。审委会应该建立一个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审查提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前面已述,此项工作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完成。并在二日内对所提请的案件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结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二日内向院长汇报,院长应在接到汇报后一零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委会并作出结论。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后五日内,审理期限届满前一五日内提交审查机构审查,以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案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并充许其展示证据,同时告知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审委会的最终结论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但每个委员必须充分全面表明本人对案件的观点。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的尾部不再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可以表述为“某某法院审判委员会”,然后注明日期,加盖院印。
四、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法官认真负责的对待所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也有审判权,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也应适用错案追究。凡是在审委会上发表错误观点致使案件错误处理的委员,应追究其责任。这就要求委员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出发,谨慎思维,以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改变过去那种在审委会会场上可以随意发言,或者看领导脸色行事,随声附和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五、建立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在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制定本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以下一些作法都是可行的:
(一)审判委员会应安排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一年要安排二-三次专门总结审判经验的会议,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各院在适用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统一哪些做法,应通过专题会议解决;另一方面,平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对个案中涉及某一法律的适用、某一事实的认定、某一证据的采信等,均可以作典型分析,总结带倾向性的经验或问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应在讨论案件中引导委员结合案件开展讨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在案件讨论结束后,要善于归纳总结,明确结论,交由专职人员整理。
(二)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配备一-二名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委员在审委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