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为监管总结心得
市场行为监管总结心得 第一篇
因此,通过金融科技手段,以远程签署替代现场签署、以电子证据替代纸本文件、实体物件,便日渐成为实际而迫切的需求。我们曾在相关项目上,对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应用,以及电子证据的效力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制作和修订相应的操作备忘录,协助银行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降低操作风险等风险。
金融科技涉及的其他方面,例如,手机APP及小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引人误解、未尽告知义务、广告内容或形式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查阅用户通讯录并擅自扩大债务催收范围等等,这些实务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并倾注专业和精力,篇幅所限,在此就不展开了。
尹颖,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擅长跨境交易、资产证券化、并购、银行与金融、私募与风险投资等业务领域。
市场行为监管总结心得 第二篇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业务是比较多元的。而不同银行委聘外部律师的需求不同,即使是同一银行,总行和不同分支机构委聘外部律师的需求也可能完全没有内在联系。以本团队为例,客户目前的服务需求已经覆盖了上述三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项目法律顾问和托管行法律顾问)、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人法律顾问)、跨境贷款(贷款人法律顾问)、项目融资(贷款人法律顾问)、理财业务(管理人法律顾问)、投资银行业务(投行服务提供方法律顾问)。
而所谓产品化,其内在逻辑是以及时和充分的供给满足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如果需求从类型和内容都比较分散而不能起量,加之单一服务项目的收费区间又令服务提供者比较无奈,似乎服务提供者将服务产品化的动力会不足,服务需求方为服务产品买单的意愿也会不足。
不过,若以“功能监管合规”推进银行业务法律服务,服务产品化其实是令服务供需双方双赢的高效解决方案。
市场行为监管总结心得 第三篇
从产品化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旨在解决相同或者类似需求的金融产品设计成蕴含相同法律关系的交易组合,那么它们所面临的合规要求就会是有较大共性的。这样一来,对律所而言这类项目处理得越多,效率就有可能提升得越快,议价能力或者说价格弹性就更大。再从每一次项目经验中不断总结提炼,使项目更加优化,这样就进入了良性循环。
为存在出表和融资需求的银行提供资产证券化的解决方案,为希望从提供贷款转换为投资低风险证券的银行提供投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解决方案,便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需要提醒的是,所谓金融监管文件,对其更广泛的认知是,它们是由监管机构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效力位阶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较之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它们固然更直接指导实践,但因为要及时反映监管要求,因此表现出动态发展的特点,这就要求从事金融合规的律师要具备主动学习、深入研究的自觉性,具有对监管文件、政策、规范动向的敏感度。